1.本院用水管理隶属于总务处事务科。
2.本院师生员工均应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使用水资源,使用完毕应立即关闭水龙头。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关闭该管道总阀,并通知该楼管理员及时报修。
3.总务处水工负责给排水的管理,安全节约用水的检查,以及给排水管道、水管阀门、水龙头漏水的维修。
4.楼管员及其它场所管理人负责本管区的安全节约用水的管理,每天检查所管区的水管、水龙头及漏水情况,并及时按程序报修;管理员对本管区用水设施损坏不及时报修者由楼管员所属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5.外单位用水及施工单位用水由相关单位出示证明,待总务处事务科核准并安装水表后方可使用,各用水单位应按通知及时到财务处缴纳水费(或扣除水费)。违反上述规定用水者,立即切断水源,处伍佰元以上罚金,由该施工单位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后立即装水表。对该项校内工程负责人报人事处建议给予相应的处分。
6.学院工作人员私自对外用水,由违反规定的学院工作人员负责追回(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报相关单位建议给予记过(以上)人事处分。
7.学院内餐厅、商铺、超市、太阳能直饮水、共享洗衣机等所有外包单位用水由各单位在校内各分管人负责,事务科监督。未经事务科同意不得私自更改主要管路,违者,处伍佰元以上罚金并恢复管路原状。
8.所有用水单位未经总务处同意,不得私自触动用水计量装置。对私自增减、拆卸、毁坏、改装、更换计量设施或其他窃水行为者,收取该用水单位水表满量程水费,并处伍佰元以上罚金。
9.校内其他场所用水由相关人员负责,负责人要注意开关时间,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否则,视情节轻重,建议给予人事处分。
10.总务处事务科经常检查各部门用水情况,对违章和浪费用水现象报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11.各部门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总务处事务科做好安全节约用水管理,对工作突出者,总务处建议给予人事表彰。
12.每月由综合办织总务处、学生处等有关人员参加全面检查一次,总务处事务科另外组织不定时抽查。
1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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