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日期:2023-03-04  作者:总务处 来源:总务处  浏览量:3739

第一条 本院总务处事务科组织实施的工程依据本办法负责工程竣工验收事宜。

第二条 工程完成后,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单》,报送事务科。

第三条 事务科根据合同约定签出意见转呈总务长。

第四条 总务长安排人员(总务长,事务科长,水电工,资产管理员,财务处长,技术人员,使用单位人员)参加竣工初验事项。

第五条 初验结束后,由事务科长汇总各方面意见填写验收情况及处理意见,报总务长签章后交施工单位限期整修。

第六条 初验返修完毕,事务科长组织相关人员对整修部分再次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七条 总务长根据复验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呈报院领导。

第八条 经院领导裁示后的申请单正联交财务处执行合同,副联由经办单位存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