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退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日期:2023-03-04  作者:总务处 来源:总务处  浏览量:3639

第一条 为加强本院设施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 凡本院新增的建设项目、设备安装及物资,一般均需留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扣保证金的比例视工程性质、物资内容在合同中注明。
第三条 新增的建设项目、设备安装及物资在完工决算时,由财务处将质量保证金扣除,并由出纳室给客户开据学院专用质保金留退凭证,客户应妥善保管,该凭证是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有效凭证。
第四条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时间一般为一年,有特殊情况者应在合同中写明。
第五条 退质量保证金应由主办单位、使用单位、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原项目质量进行复验,参加复验人员均应在“竣工验收(退还质保金)申请单”上写明验收结果,在确认不存在质量问题后予以退还质保金。
第六条 客户凭原签订合同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竣工验收(退还质保金)申请单和质保金留退凭证按正常报账程序办理退款。
第七条 质量保证金在本院保留最长年限为三年,逾期不申请退款者,将由院财务处将作转帐处理,今后不再退还。
第八条 我院有关主办单位应在和客户签订合同时讲明此办法,并将退款保留最长年限在合同中写明。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